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