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