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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批复的通知》(穗地税函[2003]153号)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