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O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每包(5O份)30元(编码127003017)、《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O份)3O元(编码127003018)。
二、请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2年。
特此函复。
二ОО六年八月七日
(联系人:收费管理处 李鸿;联系电话:66415588-0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