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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