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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不发深圳),省政府各厅局委、直属机构: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