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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