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05]9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