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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