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