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企业:
去年,我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要求我市小企业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请各小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今年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会计中介机构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小企业会计人员可登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会计www.tjkj.gov.cn”网站下载有关衔接规定和企业划型规定,也可到会计之家(河西区广东路67号6楼,购书咨询23397041)购买《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与讲解》一书,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小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处反馈。电话:23303768。
(具体下载位置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及举例到下载专区下载,《 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以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到“最新法规”栏目中查看,《小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到“政策解释”栏目浏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型工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6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补充通知如下,请在实际工作中一并执行。
一、小企业要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小企业要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小企业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报表的集团公司,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其内部的小企业也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不能再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小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
小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严格要求并积极支持本企业会计人员学习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督促本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小企业会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和方法,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
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培训《小企业会计制度》,确保本系统、本地区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方法,指导本系统、本地区的小企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工作。各区县税务部门应高度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以《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中介机构在2004年小企业年度审计工作中,要主动帮助小企业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在2005年小企业年度审计工作中,要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我市小企业数量众多,在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与实施,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也是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
各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财政、税务部门在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对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面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督促小企业依法建账,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核算盈亏,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作为纳税调整的基础,对于没有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或者账目严重混乱的小企业,税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五、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本地区小企业的贯彻实施。认真监督小企业依法建账和会计核算情况,促进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