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