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