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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38号    2004年7月19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