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人所得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34号    2004年7月7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4]8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