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所机构、东风场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二○○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