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征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