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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财政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县(区)财政局、县地税局,市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