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