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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