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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