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财政分局、国家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2003]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东莞市财政局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