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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