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略)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