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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