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