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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