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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