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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