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2]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