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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