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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