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47号)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