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