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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国税发[2001]19号文第三条 的要求,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并将存在的问题于6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汇总报省局。以便于省局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