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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丁个人独资企业相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川财税[2000]2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