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关丁个人独资企业相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川财税[2000]28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