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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中有关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