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科研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