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总局文件精神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