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查处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凡偷逃税金额达到《规程》第十七条 规定数额的,应将偷逃税金额、手段、查处过程、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写成书面材料,由地、州、市局上报区局四处,区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