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