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国税发(1996)1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199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