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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根据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件规定,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已经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按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上海情况,现对本市各类储蓄期从1995年4月1日开始个人取得的有奖储蓄中奖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5年3月27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义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19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