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