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5]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