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