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解释精神,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