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城市维护建设税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