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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知《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给大连地方税务局国税函(1997)4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转知你局,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