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