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
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